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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关于印发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关办发【2005】345
关区各关、关内各部门、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将我关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对外宣传的窗口、关务公开的渠道、服务社会的平台、内外交流的桥梁,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建设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体系的通知》(署厅发[2005]317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国海关网站体系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厅发〔2006〕542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建设完善直属海关子网站行政许可栏目的通知》(署办发〔2007〕34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下达海关网站栏目建设任务的通知》(署办发〔2007〕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07年7月1日,升级改版后的杭州海关门户网站正式开通运行。
依据中国海关网站体系考核评比指标的有关要求,本次改版合并了“杭关动态”,完善了“图片新闻”,增加了“领导简介”、“计划总结”、“来信反馈”、“办事指南”、“常见问题汇编”、“网上直播”、“杭关统计”、“在线查询”、“在线办理”等栏目,以进一步增强我关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在线办理和公共参与的功能。为加强升级后门户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强化各部门间的联系配合机制,总关对《杭州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关区各单位(部门)认真遵照落实,并依据《杭州海关在公众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规定》(杭关办发〔2007〕170号)加强对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特此通知。
杭州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建设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体系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杭州海关门户网站的建设,根据《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杭州海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海关门户网站是杭州海关实行关务公开,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共参与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杭州海关门户网站的建设目标是:整合原有的网络资源,并按照海关总署统一的域名格式及栏目设置要求,建成一个与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各直属海关子网站和我关隶属海关网站相联接,具有关务公开、接受监督、为民办事等功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使其成为杭州海关对外宣传的窗口、关务公开的渠道、服务社会的平台、内外交流的桥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是杭州海关门户网站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网站栏目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和安全防范。
第五条 关区各单位(部门)是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网站内容的采集、报送、审核、更新,
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和权威。(网站各栏目的内容、维护分工和审批权限详见附表)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六条 杭州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是杭州海关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是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按照总署统一规划的域名与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相联接。
第七条 关区各关、关内各部门、各派驻机构需要在杭州海关门户网站上新增栏目的,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向办公室提出栏目需求申请,由办公室报经杭州海关分管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开通后由各单位(部门)负责内容保障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
栏目设置和内容保障
第八条
网站栏目分为三大类:信息发布类、办事服务类和交流互动类。信息发布类包括本关概况、组织机构、领导简介、计划总结、政策法规、海关总署公告、杭关公告、关区统计、企业红黑名单、政府采购、拍卖信息等栏目。办事服务类主要包括在线查询、在线办理、办事指南、下载中心、行政许可、业务咨询等栏目。互动交流类主要包括关长信箱、人民来信(信访、廉政举报、走私违规举报)、在线调查等栏目。其中海关总署公告、企业红黑名单、在线查询、在线办理、海关考录、游在杭州、嘉海大酒店、海关电邮为链接栏目,其余为我关自建栏目。
第九条
法规处负责对政策法规、行政许可栏目进行及时的更新和维护;财务装备处统一汇总关区采购、拍卖信息及结果,及时对政府采购、拍卖信息栏目进行维护;统计处每月通过关区统计栏目发布关区月度海关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文章;办公室、监察室、缉私局按分工分别维护人民来信的信访、廉政举报和走私违规举报栏目;各单位(部门)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开展网上调查的,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统一由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十条 业务咨询栏目中接受的问题由总关办公室以督办单形式分发至各隶属单位和关内各部门,各部门经过内部审核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办公室统一归口答复。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门户网站工作,并确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部门)所负责的内容发布更新和反馈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以促进门户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考评办法和激励机制,对在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障和奖励。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杭州海关各级保密委员会或授权的审批部门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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